下面转载一篇论文(译文,英文版请自己搜索).我的部分资料来源于此.(另外一部分来自于西西河的某人帖子)
这篇文章有点绕,如果你把我文中举得例子了解透彻了,还是很好理解的
译文:选举机制障碍:为什么明主政治总是不公正的
在一个理想主义世界里,选举应该具备两个要素:自由和公正。除了少数敏感的特例外,每一个成年人应该能够为他们中意的候选人投票,并且每一票都应该具有相同的效力。
法律应该保障投票的自由,而数学家们应该使选举变得公正,因为他们学习研究投票系统,寻找歪曲个体选票价值的根源以及避免这种情况发生的措施已经有上百年了。在研究的道路上,他们已经发现了一些悖论和令人诧异的事,但是他们没有发现答案,这里有个很好的理由:答案可能就不存在。
在世界上使用的一些民主选举系统都试图在数学上的公平和建立强大、坚固的政府等政治考虑之间寻找一种平衡。“先者当选”或“多数表决制”,然后获胜者进入下一轮投票的投票系统被运用在美国、加拿大、印度和英国的国家选举,它的原则很简单:每个选区选出一个代表,代表由获得最多选票的候选人当选。
这种选举系统在政治稳定和责任方面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但是在数学公正方面却是无用的。与获胜的候选人相比较,其他人获得的投票是被忽视的,如果两方以上在同一选区大力支持竞选比赛,则候选人没有必要获得百分之五十以上的选票才能胜出,这样的话,多数选票是“丧失作用”的,在加拿大、印度和英国的选举就是典型的例子。
为了选举,把一个国家或城市划分成若干很小的区域,这件事本身就是充满商业性的,同时也引进了其他歪曲的东西。在多数选区,当事人可以以轻微领先竞争对手的优势获得大胜。在英国2005年的大选中,执政的工党赢得的百分之五十五的当选票只占总选票的百分之三十五。如果一个候选人或政党在少数主要选区稍稍领先而在其他选区大幅落后的话,他们可以获胜,尽管其竞争对手在总票数中获得了更多选票,正如发生在美国2000年总统选举中布什险胜戈尔就是近代史上臭名昭著的例子。
尽管多数表决制的不合理性是相当微妙的,但是正如加州大学的数学家唐纳德萨里在欧文显示的,假设要求15个人按他们的喜好程度对牛奶(牛)、啤酒(啤)和葡萄酒(葡)经行排名,其中,6个人的排序为牛—葡—啤,5个人的排序为啤—葡—牛,4个人的排序为葡—啤—牛。按多数表决制,仅取首要的喜好,则结果很简单:牛奶以占总票的百分四十获胜,啤酒次之,葡萄酒垫底。
那么选手确实更喜欢牛奶吗?完全不是。有9个选手喜欢啤酒胜过牛奶,9个选手喜欢葡萄酒胜过牛奶,这两种情况都很明显是多数不喜欢。同时,10个选手喜欢葡萄酒胜过啤酒。通过配对比较这些喜好,我们看出真正的喜好顺序是葡—啤—牛,和选举系统产生的结果恰好相反。事实上萨里表明,透过给出的这些选民的喜好选项,你可以设计一个可以产生任何你想要的结果的系统。
在上述例子中,简单的多数表决制产生了不寻常的结果,因为饮酒者纠结到了一起,葡萄酒和啤酒饮用者都把其中之一作为他们的第二个喜好,把牛奶放在了最后。类似的事情也发生在政治上,当两个政党都得到相当多的选民呼吁时,反而分歧了他们的选民,使第三个不受欢迎政党以多数票赢得选举。
我们能否在保持“先着当选”制度优越性的同时避免这种不公正?仅在一定的程度上可以。一种可能是在两个领先的候选人之间实施第二轮“决胜”选举,如发生在法国和许多其他地方的总统选举。但是无法保证进入“决胜”选举的两个候选人就是潜在支持者最多的候选人。例如,在2002年法国总统选举中,许多左翼候选人在第一轮都被淘汰了,剩下两个右翼候选人雅克·希拉里和杰·马里勒庞在“决胜”选举中角逐。
另一种策略允许选民把候选人按喜好顺序排列成1、2、3等等。优先选票统计后,得分最低的候选人被淘汰,然后重新分配剩下的候选人经行选举,这个过程一直持续到某个候选人获得一半以上的选民支持。该系统被称作即时决胜或淘汰选举或择优选举,被引用在澳大利亚联邦议会众议院和美国的一些城市,也有人建议英国使用此系统。
择优选举比多数表决制要更公正些,但是它并不能消除顺序悖论。法国数学家孔多塞侯爵早在1785年就指出了这点。假设我们有三个候选人甲、乙、丙,然后三个选民的喜好顺序为:甲—乙—丙,乙—丙—甲和丙—甲—乙。三分之二选民喜欢甲胜过乙,但是喜欢乙胜过丙的和喜欢丙胜过甲的也都占三分之二。用《爱丽丝漫游仙境》里渡渡鸟的话就是“每个人都赢了,都必须拥有奖品”。
比例代表制是一种可以完全避免这种循环悖论的典型投票系统。按投赞成票的数目给予一个党派一定比例的议会席,这种制度无疑比多数表决制和择优选举制在数学意义上都更公正一些,但是它有政治弊端。这意味着需要大型、多代表选区,因为比例代表制只有在一个选区才能真正发挥作用,正如采取此种制度的以色列。但是大型选区削弱了选民和代表之间的联系,候选人往往从中央确定的名单中选出,所以选民们很难或者无法抉择谁做他们的代表。
更糟的是,比例代表制往往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政党结盟,可能导致不稳定和无效的政府,尽管多数表决制也不能幸免于这些问题。《平衡中的力量》
比例代表制也有其自身的数学缺陷。例如,无法把整个议席在庞大的人口基数上精确地按比例分配。这可能会导致奇怪的情况,即增加的席位总数减少了个别选区的代表,即使其人口保持不变。《比例悖论》
针对这种缺陷,美国经济学家肯尼迪·阿罗在1963年列出了一个理想化公正投票制度的一般属性。他强调,选民们应该能够完整地表达他们的选择意愿;不允许任何一个选民受到支配去影响选举结果;如果每一个选民都倾向于一个候选人,则结果显而易见;如果一个选民更倾向于两个候选人中的一个,则第三个候选人的引荐应当不扭转这种倾向。
一切都非常明智,这里只有一个问题:阿罗和其他人都进一步证实了满足这四个条件的投票制度是不存在的。特别是,总有可能出现一些选民,只需简单地改变他们的投票,就可以改变整个选民的整体倾向。
不管怎样,我们还是要尽力把损失减少到最小,一些不太公正的选举制度可以产生运用足够权力去真正办事的政府,尽管大多数选民也许会不赞成;而一些较公正的选举制度使国家权力变得细弱以致于产生了使政府能力下降的党派暗斗行为。数字确实可以给予我们一些帮助,但是确定这两种不利因素中孰轻孰重的,最终还是要靠人类智慧的判断而不是数字。
[ 本帖最后由 son520 于 2010-10-27 02:45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