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原帖由 suitlandwalker 于 2013-11-3 20:10 发表 
这位大哥可以去搜索一下联合国敌国条款的相关内容。我们是战胜国,而日本是战败国,所以根据敌国条款,如果战胜国认为战败国有任何不承认战争失败的行为,都可以对战败国进行战争惩罚。所以我们对日本宣战完全站得住 ...
不是不承认战争失败,这条款比你这说法要生猛些
“所谓“敌国条款”,是指二战后,为防止侵略战争重演,世界反法西斯同盟在《联合国宪章》中对日本、德国等战败国所订立的相关约束性条款。
这主要指的是宪章第53条、第77条和第107条的规定。其中第107条规定:“不取消或禁止负行动责任之政府对于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本宪章任何签字国之敌国因该次战争而采取或受权执行之行动。”战时敌国主要是指德、意、日为首的法西斯轴心国家。 20世纪60年代末,日本成为西方第二经济大国后,流露出欲争当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意愿。而“敌国条款”成为其实现“政治大国”梦想的一大障碍。因此,从《联合国宪章》中删除“敌国条款”,彻底摘掉战败国的帽子一直是日本对联合国外交战略的主要目标之一。
战后,日本对待历史问题始终遮遮掩掩。近年,日本首相小泉每年坚持参拜祭有甲级战犯牌位的靖国神社,日本一些政要和右翼公然在东京中学使用美化甚至否认侵略的教科书。在这种情况下,日本仍在强烈要求废除《联合国宪章》中的“敌国条款”。
第五十三条
一、安全理事会对于职权内之执行行动,在适当情形下,应利用此项区域办法或区域机关。如无安全理事会之授权,不得依区域办法或由区域机关采取任何执行行动;但关于依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对付本条第二项所指之任何敌国之步骤,或在区域办法内所取防备此等国家再施其侵略政策之步骤,截至本组织经各关系政府之请求,对于此等国家之再次侵略,能担负防止责任时为止,不在此限。
二、本条第一项所称敌国系指第二次世界大战中为本宪章任何签字国之敌国而言。
第一百零七条
本宪章并不取消或禁止负行动责任之政府对于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本宪章任何签字国之敌国因该次战争而采取或受权执行之行动。 ”
判定地精啊德国啊这些国家有“再次侵略”的动向,就可以直接动手。
当然这个判定,就是看德国地精背后的带头大哥们桌子底下谈条件谈得怎么样了,理论上美国是不会允许中国日它的禁脔日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