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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乐的鳄鱼 2014-8-26 10:20

公知贺卫方质疑“爱国爱港”法理

(联合早报网讯)北京大学法学教授贺卫方发微博指出,香港基本法并没有要求香港特首“爱国爱港”的规定,因此中国人大提出的该项要求是否符合基本法存疑。

    据BBC报道,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于未来一周举行会议,讨论香港特区政府提交的政制改革报告,其中最受关注的是有关2017年香港特首选举的办法。

    近来,北京中央政府及香港特区官员均表示,香港特首候选人必须由提名委员会提名,以确保未来的香港特首“爱国爱港”。

    不过,中国著名法学学者、北京大学法学教授贺卫方8月23日在其新浪个人微博上发文说:“依据基本法,香港特首除年龄国籍规定外,只有47条规定的‘廉洁奉公,尽忠职守’,爱国爱港并不在其中,人大提出此要求合否基本法存疑。”

    贺卫方还在微博留言中表示:“爱国爱港标准何在,谁界定?太难。”

    他还在微博上附上了《北京青年报》8月23日发表的一篇报道,报道引述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李飞在深圳举行的香港政改座谈会上的讲话表示,香港行政长官必须由爱国爱港人士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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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评论:一个国家地区的领导人连爱国的最低要求都做不到,我们可以想象当国家遭受危难时这些领导人会是什么样。所以任何国家地区领导人在位首先他一定要是爱国的否则将会是国家及人民的灾难。
    香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香港居民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中国国籍.作为中国(香港特区)公民必须遵守宪法,而后才是基本法.爱国爱港是每一个特区公民的义务,特首更应如此,否则在法理上他可能已经犯了叛国罪,起码是未遂.我们有些专家教授掌握的知识,仅限于其所在的专业,在其他领域的知识和情商几近白痴.而其偏激言论更可能被敌特和反动势力所利用.

qaz518518 2014-8-26 14:04

“爱国爱港”的标准应该是指:遵守国家宪法和香港基本法。
总有人把爱国爱港与爱党结合起来,只要能和党一个鼻子出气就是爱国爱港,否则就是“叛国反港”。这个逻辑应是错误的,是被逼出所谓“港独”的核心问题

crossrine 2014-8-27 19:20

贺卫方的观点一向奇葩,有点读书读傻了的感觉,或者他根本就是懂装不懂。
前几天看到中国社科院院长王伟光的一个讲话,中间提到:我院不是自由撰稿人的松散联盟,“想说什么就说什么,想写什么就写什么”;社科院的研究人员决不能把自己降低到一个“自由撰稿人”的地位上,“自拉自唱”、“自说自话”、“自娱自乐”,如社会大V、网络公知那样。可见官方对这些人的态度。
怎么说呢,现在官方可能还是懒得理吧,自从薛蛮子那件事以后,这些人的影响力大不如前了,这个言论出来后我还专门去他的微博看了看,下面基本骂声一片,用句网络流行语评价就是no zuo no die,现在他基本就是这个状态了,简直就是个小丑。

shenzaibeiguo 2014-8-28 00:47

前几天看到中国社科院院长王伟光的一个讲话,中间提到:我院不是自由撰稿人的松散联盟,“想说什么就说什么,想写什么就写什么”;社科院的研究人员决不能把自己降低到一个“自由撰稿人”的地位上,“自拉自唱”、“自说自话”、“自娱自乐”,如社会大V、网络公知那样。可见官方对这些人的态度。————我真是不理解,社科院的人员怎么就必然比自由撰稿人“高”?他高在哪里?你难道是政府的喉舌,政府让你说什么你才能说什么,你才敢说什么?那么,知识分子只尊重真理,追求真理,不畏强权的风骨哪里去了?自主的思想和独立的人格到哪里去了?一个现代法治国家,民主社会,自由撰稿人制度是必须尊重的,绝大多数自由撰稿人的人格尊严比之仰强权之鼻息的某些不能独立也绝不敢追求独立的学术研究的机关组织在我看来要强许多许多!

cnpd 2014-8-28 02:56

转贴一则驳贺卫方的文章,说得比较好,转贴过来如下

8月23日贺卫方说:“依据基本法,香港特首除年龄国籍规定外,只有47条规定的‘廉洁奉公,尽忠职守’,爱国爱港并不在其中,人大提出此要求合否基本法存疑”、 “爱国爱港标准何在,谁界定?太难”

  香港基本法第23条是怎么规定的?“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这难道不是对“爱国爱港”的要求?做到了这些难道不是“爱国爱港”?如此标准不明确吗?难以界定吗?贺卫方为什么撇开基本法第23条而孤立地谈论第47条?难道号称“法律权威”的他连基本法第23条与第47条的逻辑关系都不懂?如果不懂,那就凭这水平他还有什么资格当“专家”?如果明明知道却死不认帐,那就凭这无赖他还有什么资格搞法律?

  当贺卫方说“爱国爱港并不在其中”时,他似乎很把基本法当回事——因为基本法没有一字不差地明文规定,所以不能把“爱国爱港”当特首标准。但当他说“人大提出此要求合否基本法存疑”时,他又不把基本法当回事了——基本法不是规定基本法的解释权在人大常委会吗?人大常委会提出“爱国爱港”的要求难道不是根据基本法的授权、用第23条对第47条予以详细解释吗?贺卫方公然挑战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权,难道不是对基本法的否定?不仅如此,基本法什么时候什么地方规定了贺卫方有权解释基本法?什么时候什么地方规定贺卫方有权挑战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权?贺卫方宣布“人大提出此要求合否基本法存疑”意味着他把自己摆得比人大常委会还高,高得他有权判断人大常委会的要求是否合法——这又是谁赋予他的权力?难道是基本法?

  贺卫方嘴一张就颠覆了基本法——否认了基本法中对“爱国爱港”的规定,剥夺了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的解释权,并将其赋予了贺卫方自己,而且把自己摆得比人大常委会还高。

  这还不是贺卫方的全部呢。人家早就连刑法都颠覆了——君不见贺卫方几年前的名言乎? “你的客户跟你说,他们只知道我抢了银行的钱,不知道我去年杀了两个人。你怎么办呢?你作为道德那么美好的律师,是不是要去揭发呢?不,绝对不能揭发,因为揭发会动摇律师职业的根基,那就是国民对律师的信赖”——贺卫方这一笔就勾销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以及《律师法》第三十八条:不得隐瞒委托人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这难道不是不折不扣的公然教唆犯罪、煽动犯罪?这也难怪:贺卫方早已宣布现行“整个权力架构反宪政”,当然对现行的一切法律概不承认,嘴巴一动就擅自制定了贺记“刑法”和“律师法”。

  看到这些就可以知道“模范党员律师”陈有西说的“法院与法律人应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力”意味着什么。

  看到这些就可以明白,在贺卫方们手中一切法律从来都是需要时才有,不需要立刻一脚踢开。什么法不法,全是扯蛋。

  看到这些就不由想起鲁迅的话:“无论古今,凡是没有一定的理论,或主张的变化并无线索可寻,而随时拿了各种各派的理论来作武器的人,都可以称之为流氓。”

xsnian 2014-8-28 17:00

香港基本法第23条规定:"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如果以此来界定“爱国”,那就是说,没有以上行为的都是“爱国爱港”的。但是,《白皮书》和发言人都没有说要这样界定“爱国爱港”的概念。因此,这只是你的一家之言。所以,这个概念到目前为止还是模糊的,需要权威的解释。

xsnian 2014-8-29 14:25

再说两句。爱国的概念怎么界定?应该有这样两个层次:1、爱祖国。祖国的概念就是这一块生我养我的土地和祖祖辈辈生活在这块土地上的人民。因此,爱祖国是无条件的、一成不变的和永恒的,不用界定。2、爱国家。国家是建立在祖国土地上的政权,自古以来,这块土地上建立过夏、商、周、秦、汉、隋、唐、宋、元、明、清、中华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等10多个比较统一的国家。对国家政权的爱是有选择的、不是盲目的、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这个选择的标准就是看这个政权是不是符合人民的利益。政权符合人民的利益,和人民同心同德,人民就拥护和热爱它;如果这个政权贪污腐败、欺压民众,人民就唾弃它、反对它甚至推翻它。如孙中山颠覆满清政府和共产党推翻国民党的统治就被认为是爱国的行为。因此,这一层次的爱国是需要界定的,而界定的唯一标准就是对政府的界定。这就是:假定政府是好的,那么拥护者就是爱国的,反对者是叛国;反之,假定政权是坏的,那么拥护者是叛国,反对者是爱国的。因此,要判定一个人爱不爱国家政权,先要界定这个政权。这在我们现在的情况有可能吗?我们有权利去界定政权吗?我想,贺卫方教授说的“难”就难在这里。

wyl999 2014-8-30 14:03

扯什么啊!
看看英国议员说李铭柱和他的搭档的:为什么世界各国都要求领导人爱国,而香港只要求忠于法律?律师和法官难道不应该忠于国家吗?忠于国家和借国家安全之名违反其他法律是两回事。
其实任何国家和地区,国家领导和行政长官都要求对国家宣誓,这个是基本!
而现在是这些人死抠字眼,特别是把基本法抛开中国宪法来谈,纯粹的就是漠视“一国”,这是违反宪法的!
只不过中央还是想把香港作为一个特例,用来进行各式各样的试验,也是想吸取各种改革,没有上升到违反宪法,企图法理分裂的高度来。
反过来,香港这些所谓泛民派是想用这个作为突破口。因为香港是海洋法系,是案例来指导的,一旦有先例。以后就可以作为基本法可突破宪法要求的案例了,这是香港以李铭柱为首的律师系统走的一个大迂回而已。
中央怎么会不知道呢?现在一切都在法理掌控之内,一旦给了突破,就会成为案例,以后是不是香港可以自己解释一国两制和香港基本法的司法解释了?
楼上的一些人,要么还没弄明白,要么就是浑水摸鱼而已。这个口子不能开,就算是流血,也不能开!
看看乌克兰、叙利亚和埃及吧。

[[i] 本帖最后由 wyl999 于 2014-8-30 14:05 编辑 [/i]]

martin2002 2014-8-30 19:51

他说的标准无法界定的问题确实存在,啥叫爱国,啥叫爱港,有标准吗?谁说的算,是香港选民,还是全国人大,谁来决定爱的范围,爱的方式。其实这个爱国爱港说白了就是听中央政府的话,这就是爱,你要是不听中央政府的,就是不爱,这都不知道,这个教授太没有政治觉悟了,在中国,一切都要服从政治,政治高于法,ZF高于法,法只不过是ZF统治的一个工具,选择性执法,甚至是执法犯法在中国也时常有所耳闻。最明显的例子,就是中国的信访制度,如果法律行之有效,为什么还有另外的一套上诉制度。如果在一个国家,法律没有至高无上的地位,那依法治国只不过是一句空话。

xmm1974 2014-8-30 20:12

我觉得5,6楼说的好,反驳的有力,我也正想举23条的例子,不过他们都举了,我也不多说了,我补充一下,公知贺贺卫方是选择性失明,已失去公正客观立场了,如果真要按基本法来说,为什么23条立法被反对时,他不大力捍卫基本法,况且上面网友也反驳了他所谓的基本法没规定爱国爱港的说法了

moneygrc 2014-9-8 10:54

大部分公知终究是场闹剧,一部分就是闹剧加喜剧。

贺卫方嘛,除了闹剧,喜剧,这厮还是一个丑剧。

jusensen 2014-9-8 12:16

这哥们儿肯定是没当过美国总统啊,所以不知道美国总统宣誓的时候说的是啥,所以大家就可怜可怜他吧。

爱这个 2014-9-18 07:38

呵呵,要不是傻B,就是被收买了,这么脑残的话都能说出来,是不是已经是美国国籍了呀,向主子效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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