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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主题

还上不上色情网?

还上不上色情网?这已然成为一个关系到自己命运和前途的重大问题。
    我并不是在危言耸听,今年2月26日上午10时许,家住宜宾南溪县城区的杨化军刚关掉电脑,正准备从家中外出时,突然听到一阵敲门声,他以为是亲戚来家做客,急忙去开门。打开门一看,门外全是一张张陌生的面孔。这几位陌生人正是宜宾市公安局网监支队、南溪县公安局网监大队联合侦办组的案侦民警。据南溪县公安局网监大队大队长刘应南表示,在抓获嫌疑人杨化军时,他不知自己下载黄色淫秽物品触犯了相关法律,还以为自己在家看点带“色”的没有招惹谁。他提醒市民,要重视当前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相连通,网上与网下相互联动,人们在虚拟世界里若行为“不端”同样可能涉及违法犯罪。刘应南指出,鉴于嫌疑人杨化军在家观看淫秽物品,并未向外传播,且没有以此作为谋利的工具。根据1997年由公安部发布实施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网监部门对嫌疑人杨化军处以警告及罚款3000元的处罚。

   这篇小文是我刚刚写的,我已经半年没有上色中色了,主要是因为忙还有就是台式电脑坏了,今天下午刚修好上了一会,和同事聊天时刚好说道上色情网的问题,同事就说了上面的例子,我海以为是同事吹水,到网上一查果真有其事,真令我感到好笑。刚看了两位中立的大大发言,我觉得我的发文还是没有引起大家的重视。我是一个学习法律出身的法律人,正因为这样我才更看重法律的基本精神,那是法律赖以生存的支柱。法制就是法律大于一切,但是我们却时常可以看到无论是行政法规还部委规章、地方法规和地方规章都可以肆无忌惮的凌驾于法律之上,难道到了今天我们还是要明白“真理只在大炮的射程之内”?我们难道就因为仅只是个别的事情就应该漠视?难道这样的事情还少见?既然是法制社会,既然法律大于一切,既然是一个成文法系国家,那么只要是符合民主、自由精神的事情;只要是没有触犯法律的事情;只要是法律没有调整没有规定的事情即使是有悖于社会道德那还是没有违法,那么这些事情就是可以去做的,我是这样认为的,我可以高声说“勇者无惧”“虽千万人而吾往矣”

[ 本帖最后由 mengxinhun18 于 2010-3-28 09:57 编辑 ]

正方观点

  胳膊扭不过大腿,我在这里奉劝各位大大:千万不要在公共场所上色情网如学校、办公室甚至是网吧否则上面的例子还有很多啊,你瞧着办吧。

反方观点

我国是一个法制国家或者说我国正向法制国家的进程迈进,法制意味着什么呢?法制就标志着整个社会大部分的行为由法律加以调整,但仍有不属于法律所调整的范围就需要社会道德来规范。这就表示法律所调整的这一部分社会行为如禁止性法律行为是不可以触犯的否则就会遭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如果是触及非禁止性规范或其行为本身就不是法律所调整的范围那么法律是无法对其采取惩罚的。另一方面法制国家就意味着整个国家的所有政府性行为都体现法律的基本精神那就是:民主、自由。民主和自由就表示我们的个人行为只要不危害到国家、社会就、和他人的合法利益就要受到法律的保护。浏览色情网站,完全是个人的行为,固然有悖很多人心中的道德规范,但这仅仅是属于个人道德的规范,更为重要的是,这种行为并没有违反公共秩序,并没有公共危害性,也就无从谈起触犯法律。从法律依据上看公安部33号令第五条第6款的规定:“任何利用互联网宣传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将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文中确实有令‘禁止查阅色情网站’,但并没有说明查阅者要被‘抓获’所以这种断章取义的执行法律真是与民主、自由的真正法律精神越趋越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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